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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5    [列印]

轉知:高雄市政府來函有關自動樓梯應設置防攀爬與墜落設施並正式列入竣安檢項目,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0511400號

主旨:為建築物附設自動樓梯設置防止攀爬與防止墜落設施之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建築法77之4條及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

二、 目前內政部訂定之<B-19>建築物自動樓梯竣工檢查表內, 尚無防止攀爬與防止墜落設施之檢查項目,惟<B-24>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表內第21項有墜落防止柵、網之檢查項目要求,另查本府105年5月9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533026300 號令制定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 1項業已明定:「本市建築物附設之昇降階梯,其設計及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規定,並應分別於其兩側扶手前端及其側邊設置防止攀爬與防止墜落之設施。」,合先敘明。

三、 是以依上開規定,請貴會速宣導並轉知所屬檢查員,於執行自動樓梯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時,應就自動樓梯是否有設置防止攀爬與防止墜落設施列入執行檢查項目,以維護市民搭乘自動樓梯之安全。


1060117-36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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