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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列印]

轉知:內政部營建署公布「建築物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傷亡事故通報及調查作業原則 」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9457&Itemid=57

內政部104.12.24台內營字第1040817666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具體規範建築物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一般及重大傷亡)事故通報及調查機制,公正客觀釐清事故發生原因,確保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事故,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事故:受傷人數一人至二人之事故。

(二)重大傷亡事故:發生死亡或受傷人數三人以上之事故。

三、通報流程:傷亡事故發生,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接獲通知後,應於八小時內填寫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事故通報單(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 ),通報本部。

四、事故發生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得依處理流程圖(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二)辦理下列調查事宜:

(一)立即派員赴現場訪查設備管理人及事故發生原因,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單位進行會勘。

(二)應公正客觀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必要時得專案成立調查小組,小組成員可視事故類型,遴選具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民間機構及相關公會、協會團體中具專長或實務經驗之人員組成。

(三)應於事故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五、重大傷亡事故或責任歸屬難以釐清之ㄧ般事故,得於調查小組成立後二日內,函請本部協助派員參與調查。本部所指派之人員,得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民間機構及相關公會、協會團體中,遴選具相關專長或實務經驗之人員擔任之。

六、事故設備製造商、三年內曾參與維護保養或安全檢查之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涉案人員)及其關係人應予迴避,不得參與事故原因調查。

七、第六點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涉案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涉案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涉案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第一目及第二目所定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八、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書至少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基本資料:
1.事故發生時間、地點。
2.受災人基本資料。
3.事故設備管理人基本資料。
4.事故設備種類及製造日期。
5.事故設備使用許可日期及許可證字號。

(二)維護保養辦理情形:
1.負責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登記證及換發情形。
2.專業廠商聘僱專業技術人員人數及營運情形。
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文件及證照換發情形。
4.維護保養辦理情形並檢附維護保養紀錄表(至少三年內)。

(三)安全檢查辦理情形:
1.負責安全檢查之檢查機構名稱、聘僱檢查員人數及營運情形。
2.檢查員資格文件及證照換發情形。
3.安全檢查辦理情形並檢附安全檢查表(至少三年內)。

(四)調查情形及改善對策:
1.參與本案調查人員資料。
2.事故傷亡人員就醫情形。
3.事故調查過程。
4.事故發生原因研析。
5.後續處理作為及改善對策。
6.相關佐證照片及文件。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應就事故調查結果,研擬改善防制措施,並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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