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9/20

標題:
轉知:內政部來函宣導,建築物昇降設備現場負責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應與該設備管理人簽訂之委託保養契約(合約)書上所載之專業廠商相符,請查照。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相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0833號
主旨:有關建築物昇降設備現場負責維護保養之專業廠與該設備管理人簽訂之委託維護保養契約(合約)書上所載之專業廠商不同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6年6月22日府建使字第1060090043號函。

二、 按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5項規定: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第二項之專業廠商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七、訂約後應依約完成安裝或維護保養作業。八、報請核備之資料應與事實相符。……」,另按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另契約(合約)之訂定係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合先敘明。

三、綜上,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應由與管理人訂約之專業廠商為之,以對其受委託之作業負應負之責。

檔案:1060721-3871.pdf

分類:協會會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