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7/12

標題:
轉知:台北市政府來函-為提昇建築物附設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維護保養、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品質,自106年7月1日起加強拍照作業規範,請查照。

內容:
主旨:為提昇本市建築物附設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維護保養、 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品質,自106年7月1日起加強相關作業,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 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辦理。
二、 本局近期查核內政部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以下簡稱:連線交換系統)相關資料,發現部分檢查機構及專業廠商上傳資料,有多項缺失,特再重申本市建某物附設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時,應將下述照片上傳至連線交換系統;另照片背景需與申報場所相符:
(一)檢查機構進行安全檢查時應至少檢附照片4張:其中應有社區門牌、設備及設備檢查碼、載重測試(昇降設備應有)、 機械停車設備等(機械停車應有),前述照片檢查員皆須入鏡,及安全檢查表照片1張。
(二)檢查機構進行竣工檢查時應至少檢附照片3張:檢查員親赴現場檢查照片2張(1張照片中應有檢查員、設備及設備檢查碼;另1張應有檢查員及社區門牌或施工告示牌)及竣工檢查表照片1張。
(三)專業廠商進行維護保養時應至少檢附設照片4張:專業技術人員親赴現場檢查照片3張(1張照片中應有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及其維護碼;1張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及社區門牌; 1張專業技術人員簽名維護保養紀錄表時照片)及維護保養紀錄表照片1張。
三、請各檢查機構轉知所屬各專業廠商,請於106年7月起確實執行,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本局將依建築法77條之4第5項第 6款(專業廠商)及77條之4第7項第4款(檢查機構)督導, 並依同法第91條之2第2項第6款及91條之2第4項第4款規定辦理。上傳照片如查有涉及虛偽造假情事,將依法從嚴究責, 必要時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四、 本案納入本局106年本市建築管理法令彙編第037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8號。
五、 網路網址:www. dba. tcg. gov. tw


檔案:1060704-3852.pdf

分類:重要行事